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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商品出口所划分的三个类别之一。指一国(或地区)的商品出口后,短期内(不超过6个月)又将复进口的一种贸易活动。此类商品的出口,通常是供在澳门地区以外加工、修理、加以保护性包装或用作样本。暂时性出口须经预先申请取得许可证方能经营。以暂时性出口方式输出的商品,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否则,逾期而未作复进口者,将自动转为确定性出口,并依法律给予罚款处理。1994年澳门暂时性出口为6.66亿澳门元,仅占当年出口总额的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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