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落后者权利宣言
1971年12月第26届联合国大会第2027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一份文件。宣言明确而具体地阐明了智力落后者所应享有的权利:
❶享有与他人尽可能相同的权利;
❷有获得医疗照顾和理疗的权利,有获得为发展其能力和最大潜力所需的教育、训练、康复和指导的权利;
❸有获得经济保障和适当生活水平的权利,有最大可能参加生产、工作或从事其他有用职业的权利;
❹尽量使他们同自己的家庭或养父母一起生活;
❺当需要保护个人幸福和利益时,有得到适当保护人的权利;
❻有不受剥削、虐待和侮辱性待遇的权利,如因犯罪而受控告,有得到与其智能责任水平相适应的法律程序的权利;
❼因严重智力缺陷而不能有效行使的权利,在需要部分或全部加以限制或取消时,应按限制或取消的程序办理,并应包括法律保护,不使他们遭受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