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普鲁士宪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普鲁士宪法》恩格斯著,发表于1847年3月6日,收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恩格斯认为,普鲁士宪法本身有种种局限性,甚至剥夺了人民原来享有的权利,是给普鲁士人民设下的一个陷阱。但是,它也具有历史的进步意义。它标志着专制制度与贵族的垮台和资产阶级获得政权;给资产阶级革命运动打下了基础,并导致资产阶级代议制的建立、出版自由的实现以及法官独立审判制和陪审制的实行。所以,它是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在普鲁士的重演。《普鲁士宪法》的制定和实施促使普鲁士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从而使德意志的大部分从死气沉沉转到进步阵营,使欧洲各国的力量对比关系发生根本变化。 普鲁士宪法1850年普鲁士王国颁布的钦定宪法。根据1848年12月5日颁布的宪法重新审查修订后编成。全文共119条。规定普鲁士为君主国,国王不仅享有全部行政权,而且拥有立法权,国王的人身“神圣不可侵犯”。国会由两院组成,上院由国王任命的终身或世袭的议员组成; 下院议员选举产生,选举权仅为有产者享有,从而保证了容克贵族和大资产阶级在下院中的绝对优势。在司法权方面规定实行“司法独立”和法官“终身”制,但判决须以国王的名义宣告和执行,法官由国王或以国王的名义任命。此外,宪法还规定了 “民主”、“自由”等权利,但又授权国王在起义或战争时可以废止公民权利。 普鲁士宪法德意志成员邦普鲁士的邦宪。1848年革命因封建势力反扑而失败,德意志并未实现统一,《法兰克福宪法》成为废纸。普鲁士国王1850年钦定此宪。规定:国王神圣不可侵犯,享有全部行政权,与国会两院共享立法权,任命法官以其名义行使司法权,上院议员由他任命,下院议员民选产生。 普鲁士宪法恩格斯文。写于1847年2月。指出国王颁布此宪法是为了向人民搜刮金钱以继续维持其专制统治。但在当时资产阶级革命条件已成熟的情况下,此宪法对促进革命爆发具有积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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