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普遍优惠制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普遍优惠制General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简称“普惠制”。1970年10月联合国贸易及发展会议通过的一种贸易优惠制度: 发达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给予降低或免除进口关税的优惠待遇,以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特点: (1) 普遍性: 发展中国家均可成为受惠国; (2) 非歧视性: 对各受惠国所给予的减免关税待遇都相同; (3) 非互惠性: 发达国家单方面的给予,而不要求受惠国回报对等待遇。 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GSP简称普惠制。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在进口其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时,普遍给予单方面优惠关税待遇的制度。1968年第二届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通过建立普惠制的提案。1976年第四届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上,南北双方达成协议,决定由每个发达国家分别制订和执行各自的普惠制方案。目前已有26个发达国家为17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提供普惠制待遇。但提供优惠的范围各不相同,且有种种限制措施,如限制受惠商品范围和减税幅度,实行关税配额等。 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发达国家在进口发展中国家商品时单方面实行优惠关税的制度。1976年联合国第四届贸发会议决定由各发达国家分别制定和执行普惠制方案。20世纪80年代初,已有25个发达国家实行。 普遍优惠制 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输入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普遍给予单方面优惠关税待遇的制度。其特点在于它是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普惠制是1963年第二届联合国贸发会议通过的。1976年第四届贸发会上,南北双方达成协议,决定由每个发达国家分别制定和执行各自的普惠制方案。目前已有28个发达国家实行了普惠制,接受国家与地区达170多个。不过,在有关国家的普惠制方案中仍规定了种种限制条件: 对受惠国家与地区的限制; 对受惠商品范围的限制; 对优惠幅度即关税削减幅度的限制; 对本国商品采取保护措施; 以原产地规定来限制普惠制的实施。普惠制是发展中国家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努力的成果。但目前条件下,普惠制还远非是普遍的和非歧视的。 ☚ 善意占有 游行示威自由 ☛ 普遍优惠制 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简称普惠制。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或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提供的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优惠关税待遇制度。针对发达国家设置的关税壁垒,七十七国集团在1964年的第1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上,要求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以普遍优惠待遇。1968年第2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通过建立普遍优惠制的决议。1970年第25届联合国大会采纳该决议,并确定18个发达国为给惠国,期限为10年,各给惠国自行制定普惠制计划。1971年7月1日,欧洲经济共同体首先实施普惠制计划。1976年5月,第4届贸易与发展会议通过决议,要求改善和加强普惠制。经协商,发达国同意原订于1980年到期的普惠制再延长10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东京回合”通过的授权条款,为普惠制的长期实施提供法律保证。普惠制有三个基本原则:(1)普遍性,指所有的发达国家应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进口成品和半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2)非歧视性,指发达国家给所有的发展中国家以同等的优惠待遇,不应歧视某一或某一些发展中国家;(3)非互惠性,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优惠待遇,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向其提供反向优惠。优惠制的目标是:(1)增加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出口,以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外汇收入;(2)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3)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率。为了保护本国利益,发达国家制定的普惠制实施方案大多对受惠国家和地区的产品进入进行严格的限制,从而使受惠国在利用普惠制时有很大的局限性。到1992年止,实行普惠制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欧洲共同体十二国、瑞士、芬兰、瑞典、挪威、奥地利、前苏联、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匈牙利、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日本,共27个国家。世界上的普惠制的受惠国(或地区)已达170多个。澳门作为一个发展中地区,先后获得欧洲共同体(欧盟前身)国家、美国、加拿大、挪威、芬兰、奥地利、日本等发达国家给予的普惠制待遇。澳门产品输入上述国家,可按输入国普惠制方案规定享受减免关税待遇,从而增强澳门产品在这些国家的竞争力,有利于扩大澳门产品的出口。1992年在澳门140.8亿澳门元的出口总额中,约有9.72%享受普惠制的优惠关税。其中个别行业的产品,如玩具、人造花、旅行用品和化学仪器的出口,更是有一半以上享受普惠制待遇。但是,随着澳门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低成本优势逐渐丧失,澳门享受普惠制产品出口值已呈逐年下降趋势。该项出口值在最多时的1989年曾达21.77亿澳门元,至1996年已降至3.79亿澳门元。该项出口值占澳门产品出口总值的比重,1990~1996年分别为 15.01%、11.04%、9.72%、8.31%、8.10%、5.53%、2.84%。由于澳门人均本地生产总值在1995年已逾18101美元,今后澳门能否继续享受西方发达国家所给予的普惠制待遇将成为一个疑问。这对澳门产品出口将是一个挑战。 ☚ 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 原产地规则 ☛ 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简称普惠制。发达国家普遍给予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出口商品减免关税待遇的制度。它比最惠国关税更为优惠。它的主要原则是:(1)普遍的,指所有的发达国家向所有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提供优惠待遇;(2)非歧视性的,指所有的发达国家一视同仁地优惠所有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都不受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遍优惠制的待遇;(3)非互惠的,指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优惠关税时,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提供对等待遇或其他反向条件。但是,原则和概念往往不能得到贯彻和落实,实施普惠制的国家,在提供普惠税时,常常在方案中规定一些特殊条件,如对受惠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受惠商品范围的规定、受惠商品减税幅度的规定、免责条款、原产地等规定。对此,联合国贸发会议在96(Ⅳ)号决议中重申:“不应该把普惠制当作某种进行政治或经济胁迫或报复的工具,用以反对发展中国家,包括那些已单独或联合采取或可能采取保护其自然资源的政策的国家”。普惠制最初是1964年77国集团在第一届贸发会议上提出来的,但当时未被发达国家所接受。经过4年谈判,1968年在新德里召开的第二届贸发会议上通过了21(Ⅱ)号决议,制定了普惠制,并在贸发会议内设立谈判普惠制的优惠问题特别委员会。经反复谈判,1970年25届联合国大会采纳了这项决议,并确定18个发达国家作为普惠提供国。同年10月发达国家开始制定普惠制的实施计划,方案生效日期各国不尽相同。普惠制计划期限为10年,但各发达国家已经一致同意继续延长其有效期。普惠制的目的是:扩大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出口,增加外汇收入;促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工业化;加速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增长率。到1989年已有28个国家实施普惠制,其中有欧共体12国、日本、奥地利、新西兰、挪威、芬兰、瑞典、瑞士、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前苏联、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波兰和前民主德国。享受普惠关税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有170多个。由于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普惠制也在发展变化。 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优惠待遇的制度。它是根据1968年在印度新德里召开的第二届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通过的普惠制决议建立的。普惠制的主要原则是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普遍原则,是指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或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非歧视原则,是指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都不受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非互惠原则,是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关税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提供反向优惠。普惠制的目标是扩大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出口,增加它们的外汇收入,促进其工业增长,加快其经济发展。实施普惠制的国家在提供普惠制待遇时都作了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概括起来有:(1) 受惠国家。普惠制原则上对所有发展中国家都适用,但实际上给惠国在确定受惠国时也要考虑其政治利益和经济目标。例如,美国1974年通过的贸易法规定,一些共产党国家和石油输出国组织的成员不能成为受惠国。(2) 受惠商品范围。普惠制原则上应对受惠国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普遍实行关税减免,而实际上并非如此。在公布的受惠商品名单中,受惠的农产品较少,受惠的工业品较多。在工业品中,许多敏感性商品,如纺织品、石油制品等被排除在外。(3) 受惠商品减税幅度。受惠商品减税幅度有大有小,这取决于最惠国税率和普惠制税率间的差额。一般说来,农产品减税幅度小,工业品减税幅度大。(4) 给惠国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本国的工农业生产,给惠国在其普惠制方案中都制定有保护措施,主要有三项:免责条款、预定限额和竞争需要标准。(5) 原产地规定。根据规定,受惠商品必须产自受惠国,或者生产中使用的进口原料或零部件经过高度加工后发生了实质性变化,才能享受关税优惠待遇。在原产地规定中,除了原产地标准外,还有直接运输规则,即受惠商品必须由受惠国直接运输到给惠国。由于地理上的原因或运输上的需要,受惠商品可以通过邻国过境,但必须置于海关监管之下。 普遍优惠制发展中国家通过在联合国中的斗争,迫使工业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制成品或半制成品,普遍给予减免关税待遇的一种规定。该制度虽由1970年第二十五届联大采纳并作出具体安排,但在实施过程中工业发达国家往往还加以种种限制,如对某些发展中国家不给予优惠,对享有优惠关税的商品范围加以限制,实行关税配额制等,以阻挠普遍优惠制的实施。 普遍优惠制 普遍优惠制pubian youhuizhi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经济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减免关税待遇的一种制度。也被称为“普惠制”。其目的在于,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收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和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 ☚ 最惠国待遇 保税 ☛ 普遍优惠制 普遍优惠制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贸发会议上进行长期联合斗争,迫使发达国家承诺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输入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普遍给予优惠关税待遇的一种制度。它的特点是: (1) 所有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都可享受优惠,但具体的受惠国或地区由给惠国单方面决定;(2)是非互惠、非歧视性的,即这些给惠国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单方面提供关税优惠,税率远比最惠国待遇税率低,而受惠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对于给惠国不必提供反向优惠。普遍优惠制给惠国家有美国、苏联、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欧洲共同体等26个国家。先后对我国实行普遍优惠制的国家有:加拿大、瑞典、瑞士、共同体10国、挪威、澳大利亚、新西兰、奥地利、芬兰和日本等19个国家。普遍优惠制的出现是发展中国家为了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争取发展民族经济,在联合国进行长期斗争的结果。但是,由于受惠国及其受惠范围须由给惠国单方面决定,所以仍有很大的局限性。有的给惠国在实施中对受惠国的出口商品设置某种限制,如限额制或原产地规定等,使这些商品实际上不能享受优惠待遇。 ☚ 特惠关税 关税同盟 ☛ 普遍优惠制 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GSP简称普惠制。发达国家对于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普遍给予优惠关税待遇的制度。1968年联合国贸发会议通过建立普惠制决议,并由发达国家作出承诺。普惠制具有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三项主要原则。普遍,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半制成品普遍给予优惠;非歧视,是所有发展中国家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非互惠,指发达国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提供反向优惠。普惠制是发展中国家长期斗争的成果,目的是为了扩大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出口,增加外汇收入,促进经济增长。目前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取得了普惠制的关税优惠。但给惠国都规定了各项限制措施,对受惠国家或地区、受惠商品的范围与受惠商品的减税幅度等都有具体的规定,使普惠制名难符实。 ☚ 特惠税 普惠制 ☛ 普遍优惠制 普遍优惠制是指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工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的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优惠关税制度。这一制度是1968年第二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上通过的建立普遍的优惠制度的决议所确定的。1970年第二十五届联合国大会接受了这项决议,并确定18个工业发达国家作为这种优惠的提供国,1971年7月1日普惠制开始实施,有效期10年。根据普惠制决议,普惠制应具有3项基本原则: (1) 普遍的,即工业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制成品普遍给予优惠待遇。(2) 非歧视的,即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都不受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3) 非互惠的,即工业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关税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提供对等的优惠。截至1989年已有28个国家实行了普惠制,接受普惠制关税优惠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达到170个以上。1976年5月第四届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通过决议,要求改善和加强普惠制并延长其有效期,经双方磋商后,工业发达国家同意将有效期延长到1993年7月,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决定再次延长。 ☚ 关税减让原则 透明度原则 ☛ 普遍优惠制 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简称普惠制,它是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在1968年通过的一个决议。该决议规定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或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优惠关税待遇。这种关税称为普惠税。普惠制的主要原则是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所谓普遍的,是指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所谓非歧视的,是指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都不受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税的待遇。所谓非互惠的,是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关税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提供“反向优惠”。普惠制的目的是增加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外汇收入,加速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增长。到目前为止,各给惠国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制订的普惠制实施方案已有16个。从具体内容上看,16个方案各有特色,不尽一致。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受惠国家或地区、受惠商品范围、受惠商品减税幅度、对给惠国保护措施、原产地规则和有效期限等。即1992年止,已有27个国家实行普惠制,它们是欧洲联盟12国、日本、奥地利、新西兰、芬兰、瑞典、挪威、瑞士、加拿大、澳大利亚、捷克、保加利亚、匈牙利、波兰、原苏联和美国。接受普惠制关税优惠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达到170多个。我国接受普惠制待遇较晚,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目前除美国外,其它国家都先后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这对我国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 科学关税 普惠税 ☛ 普遍优惠制 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优惠待遇的制度。普惠制的主要原则是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普遍原则,是指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或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 非歧视原则,是指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都不受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 非互惠原则,是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关税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提供反向优惠。普惠制的目标是扩大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出口,增加它们的外汇收入,促进其工业增长,加快其经济发展。 ☚ 进口附加税 通关手续 ☛ 普遍优惠制 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发达国家单方面对来自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某些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成品,普遍给予优惠关税待遇的一种制度。普遍优惠制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联合国会议经过长期联合斗争取得的。普惠制应有三项原则: ☚ 象征交货 道·琼斯商品价格指数 ☛ 普遍优惠制 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GSP简称“普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1964年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上第一次提出,1969年在得到各国原则上同意之后正式采用。是指发达国家进口发展中国家制成品时,在关税上给予后者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优惠。普遍的,即所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非歧视的,即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无歧视的、无例外的享受普惠制优惠;非互惠的,即非对等的,是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关税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也给予同等优惠。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通过的授权条款为普惠制的长期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20多个国家给予170多个国家这种优惠关税。各给惠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受惠产品范围、关税削减幅度、保护措施、原产地规则、受惠国家和地区以及有效期限等。对于某些有较高生产水平,已对给惠国相关产业形成威胁的产品,普惠制方案有“毕业”制度,即结束对此产品的普惠制待遇。普惠制对于促进发展中国家制成品出口,加快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进程起到了一定积极的作用。 ☚ 乌拉圭回合 最惠国待遇 ☛ 普遍优惠制 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输入的制成品和半成品普遍给予单方面优惠关税待遇的制度。发展中国家为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所作努力的成果。1968年第二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通过建立普惠制的提案。1971年7月1日,欧洲经济共同体首先执行普遍优惠制计划; 1976年第四届联合国贸发会议上,南北双方达成协议,决定由每个发达国家分别制订和执行各自的普惠制方案。截至1981年初,已有欧洲经济共同体10国和日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挪威、瑞典、瑞士、芬兰、奥地利以及苏联、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匈牙利、保加利亚、东德等共26个国家先后实行了普遍优惠制。实行普遍优惠制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发展中国家向经济发达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以增加外汇收入; 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和经济发展。原则有: (1) 普遍的,即经济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 (2) 非歧视的,即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都不受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的待遇; (3) 非互惠的,即非对等的,经济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关税上的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同等待遇。实行普惠制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利益,都在计划中规定了一些限制。如对受惠国家或地区、受惠商品的范围、减税幅度、进口数量限额以及受惠产品必须是受惠国家或地区的全部自制产品等的规定。第四届联合国贸发会议原则上已达成协议,普惠制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后将继续延长有效期。除美国和苏、捷、波、匈、保、东德等7国外,其余19个国家从1978年10月起,先后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我国已分别向19个给惠国注册登记,由各地商品检验局负责签发普惠制的产地证明书。 ☚ 最惠国待遇条款 应税通道 ☛ 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preferential syste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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