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普通内乱罪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普通内乱罪行为人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而着手实行的行为。中国台湾刑法中内乱罪的一种。主要特征: (1)行为主体是任何人,不以本国人为限。(2)凡足以达成本罪不法意图的任何行为,原则上均为本罪的行为,因暴动内乱罪规定以暴动为行为方法,故凡暴动以外的用以达到本罪不法意图的一切非法行为,均可为本罪的行为。(3)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破坏国体、窃据国土,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等不法意图,而故意实施内乱行为,方构成本罪。本罪的预备犯与阴谋犯,没有处罚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已具有本罪的不法意图而从事预备工作,尚未着手之前,即为本罪的预备犯。二人以上协议策划内乱之行动计划,虽尚未有任何预备行为,即已构成本罪的阴谋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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