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组织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组织条例中国抗日战争时期晋察鲁豫边区政府组织法规。1941年9月1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布施行。1945年3月9日边区参议会首届大会修正通过,同年4月1日边区政府公布施行。修正后共27条。规定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为晋冀鲁豫边区参议会闭会期间最高机关。设政府委员48人,组成边区政府委员会,内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主席、副主席由各区参议会共同选举,其他委员由各区分别召开参议会选举产生。计太行区13人,太岳区13人,冀鲁豫区19人。设候补委员14人:太行区4人,太岳区3人,冀鲁豫区7人,由各区分别召开参议会选举产生。为适应战争环境,加强对各区政权领导,各区得分别成立政府委员分会,组成行署,其法定人数依各区政府委员名额为准,但太行行署由边区政府兼理,不另设立。行署设正副主任各1人,由各区参议会从各区政府委员中分别选举,报请政府任命。新发展区域,或不便召开参议会者,其正副主任可暂由边区政府任命。边区政府委员、正副主席及被选举之行署主任、副主任,任期与边区参议会参议员同,但得连选连任。边区政府综理全边区政务,对于边区行政得颁发命令,并根据参议会通过之纲领法令,制定单行条例及规程,但关于边区重大行政设施,如增加人民负担或涉及人民政治权利事项,须经参议会通过或追认。对有关参议会决议的执行、选举、行政区划、任免奖惩、边区生产建设、文化教育、财政设施、预决算、社会公益、地方部队调遣等事项,须由边区政府委员会决议。边区政府下设秘书处和民政、财政、建设、教育等厅及高等法院、军区司令部、公安总局,必要时得设其他专管机关。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各厅设厅长1人,军区司令部设司令员、政治委员各1人,公安总局设正副局长各1人,高等法院设检查长1人。各厅、院、部、处、局在主席领导下,按规定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组织条例抗日民主政权的组织法规。1941年9月1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布。条例规定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由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选举委员15人组织边区政府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由临时参议会在边区政府委员中选举产生;边区政府受临时参议会的监督,总理全边区政务;边区高等法院受边区政府之领导,院长由临时参议会选举产生,其所属的司法人员由院长呈请边区政府任命。此外,还对边区政府的职权、边区政府下属各厅部处局及其职权、各厅部处局长的任命程序等,均作了具体规定。1945年3月9日边区参议会首届大会通过的,同年4月1日边区政府公布施行的《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组织条例》规定: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为晋冀鲁豫边区参议会闭会期间行政最高权力机关;为适应战争环境,加强各区政权领导,各区得分别成立政府委员会,组成行署,行署设正副主任各一人,由各区参议会从各区政府委员中分别选举,报请边区政府任命。在新发展区域,或不便召开参议会者,其正副主任暂由边区政府任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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