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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晋冀鲁豫边区妨害婚姻治罪暂行条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晋冀鲁豫边区妨害婚姻治罪暂行条例

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法规。1943年1月5日颁布。共6条。规定:(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五年以下一年以上徒刑得并科罚金:贩卖妇女者;霸占他人妻女者;煽动抗日军人家属离婚或退婚已成事实者;勒索财物妨害寡妇再嫁者;虐待妇女有据者;抢亲者;蓄婢或纳妾者;重婚者。(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1年以下徒刑并科罚金:买卖婚姻者,勒索财物妨害婚姻者;妨害寡妇再嫁者,挑拨他人夫妇不和而鼓动离婚者;与有配偶之人通奸者;租妻或合伙娶妻者;强迫不到结婚(或订婚)年龄之男女结婚(或订婚)者;不经本人同意而强迫其结婚或订婚;妨害成年男女自愿结婚或订婚者。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不溯及既往。

晋冀鲁豫边区妨害婚姻治罪暂行条例

晋冀鲁豫边区妨害婚姻治罪暂行条例

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于1943年1月5日颁布了《晋冀鲁豫边区妨害婚姻治罪暂行条例》,共6条。为了配合婚姻条例的贯彻实施,对妨害婚姻及侵犯妇女权益的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特规定以下处刑办法:
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5年以下1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得课千元以下之罚金:贩卖妇女者;霸占他人妻女者;煽动抗战军人家属离婚或退婚成为事实者;勒索财物妨害寡妇再嫁者;虐待妇女有据者;抢亲者;蓄婢或纳妾者;重婚者。
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课300元以下罚金:买卖婚姻者;勒索财物妨害婚姻者;妨害寡妇再嫁者;挑拨他人夫妇不和而鼓动离婚者;与有配偶之人通奸者;租妻或合伙娶妻者;强迫不到结婚或订婚年龄之男女结婚或订婚者;不经本人同意而强迫其结婚或订婚者;妨害成年男女自愿结婚或订婚者。上列“与有配偶之人通奸者”,非其配偶不得告诉,但其配偶纵容、原宥或自知悉之日起逾6个月者,即无告诉权。这一条例,在抗日根据地的刑事立法中,具有一定代表性,并为后来华北人民政府所肯定。1949年4月《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婚姻问题的解答》中,针对有人提问“和没有离婚的男女搞恋爱是否允许?”时,明确答复说:和没有离婚的男女搞恋爱,是不道德的,是妨害他人家庭的行为。依照前《晋冀鲁豫边区妨害婚姻治罪暂行条例》第3条第4款“挑拨他人夫妇不和,而鼓动离婚者”和第5款“与有配偶之人通奸者”,如一方告发,证据确实,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酌处罚金。

☚ 《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对侵害妇女各罪的规定   晋察冀边区关于略诱与和诱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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