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晋冀鲁豫边区妨害婚姻治罪暂行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晋冀鲁豫边区妨害婚姻治罪暂行条例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法规。1943年1月5日颁布。共6条。规定:(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五年以下一年以上徒刑得并科罚金:贩卖妇女者;霸占他人妻女者;煽动抗日军人家属离婚或退婚已成事实者;勒索财物妨害寡妇再嫁者;虐待妇女有据者;抢亲者;蓄婢或纳妾者;重婚者。(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1年以下徒刑并科罚金:买卖婚姻者,勒索财物妨害婚姻者;妨害寡妇再嫁者,挑拨他人夫妇不和而鼓动离婚者;与有配偶之人通奸者;租妻或合伙娶妻者;强迫不到结婚(或订婚)年龄之男女结婚(或订婚)者;不经本人同意而强迫其结婚或订婚;妨害成年男女自愿结婚或订婚者。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不溯及既往。 晋冀鲁豫边区妨害婚姻治罪暂行条例 晋冀鲁豫边区妨害婚姻治罪暂行条例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于1943年1月5日颁布了《晋冀鲁豫边区妨害婚姻治罪暂行条例》,共6条。为了配合婚姻条例的贯彻实施,对妨害婚姻及侵犯妇女权益的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特规定以下处刑办法: ☚ 《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对侵害妇女各罪的规定 晋察冀边区关于略诱与和诱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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