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制定的调整边区劳动关系的综合性的法律规范。1941年1 1月1日公布,1942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1943年9月29日修正补充。经两次修正后的条例共7章45条,包括总则、工资、休息时间、劳工保护、劳动合同、职工会、附则。这一条例的制定,注意到抗战时期的经济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要求。例如工作时间以10小时为原则,地下矿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9小时;工资标准一般依照各地生活状况,除工人本人外以再供一个人至一个半人最低生活之必须费用为标准。为了照顾手艺工人和农村工人的特点,有些条件如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依习惯办理。禁止封建压迫和额外剥削,绝对禁止打骂、虐待、侮辱工人以及严格取缔资方不依法律规定额外剥削等。 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抗日民主政权制定的劳动法规。1941年11月1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布施行,1942年12月修正公布,共7章75条。规定:边区工人均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参军、参政及抗日之自由;工人工资标准,一般依照各地生活状况,除工人本身外,以再供一个人至一个半人最低生活之必需费用为标准,但在双方协议自愿原则下增减之;工人每日工作时间以10小时为原则;实行劳动保护。此外,还规定了作息时间、劳动合同、职工会等方面的内容。 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 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1941年11月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通过公布(后又两次修正公布)共七章四十五条。条例是根据抗战建国纲领原则及敌后实际情况为发展战时生产,提高劳动热忱,保护劳工与增进劳资双方利益,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而制定的。条例规定凡属本地区之工人(包括作坊、矿场、运输、手艺、牧畜工人和店员、学徒及家庭雇工等)与资方,都适用本条例,均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参军、参政及抗日之自由。禁止打骂、虐待、侮辱工人,不得私行惩处工人或扣除工人工资。劳资双方发生纠纷,由工会或农会进行调解。工人的教育金、医药费、因工致伤、残、亡者均由资方负担。条例对青工、女工、童工待遇作了规定:(1)凡年在12岁以上18岁以下之青工及童工,工作须以不妨害其身体健康与教育为原则;(2)青工、童工每日工作时间,应较成年人减少1—2小时;(3)青工、女工与童工,如与一般工人做同样工作,且效能相等者应给以同等工资;(4)女工在月经期间,应给以例假一日,工资照发;(5)女工在分娩前后,应给以两个月休假,工资照发;(6)女工带有哺乳婴孩者,每日应给以适当哺乳次数与时间。师傅对学徒须加紧技艺教育,不得隐满不教,学习期不得超过两年,在学习期间,应由师傅发给衣服,期满后,如继续为师傅工作者发给工资。条例还就工资、作息时间、劳动合同、职工会等作了规定。 ☚ 校人 晋冀鲁豫边区村政权组织暂行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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