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中国银行纸币
旧中国银行业发行的纸币和各种流通券。清光绪二十二年(1897年)中国第一家近代银行——中国通商银行成立之初,即仿照外国银行办法,发行纸币,为中国近代银行发行兑换券之始。此后,户部银行及其在各地的分行也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开始发行银两票、银元票、钱票等三种钞票。银两票面额自1两至1000两,共28种。银元票分1元、5元、10元三种。钱票有2、3、4、5、10吊等五种。这些纸币发行后,即被公认为一般支付手段。银行及户部收解款项以及各省交纳钱粮赋税,均可通用。其中银元票流通数额很大,流通地区遍及东北及蒙古地区。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户部银行改名大清银行后,所发行纸币种类大体上与前所发行者同。因当时币制紊乱,各地银两平色、银元种类各不相同,故大清银行总分行所发行的各种银元票和银两票都须注明某处通用银元或某行所在地平色,以示区别。其兑换办法,多为某行发行的纸币由某行负责兑现。持甲行纸币到乙行兑现者,须按当时银价折算并支付汇水。除大清银行的纸币外,具有国家性质的交通银行和一些商业银行、地方银行也发行各种平色的银两票和银元票在市面流通。1912年北洋政府的国家银行——中国银行批准发行兑换券,规定一律通用,不得拒收和折扣贴水,并按券内地名由中国银行随时兑现,但并未迅速推广。后北洋政府规定了《取缔纸币条例》,禁止新设金融机构发行纸币。原有金融机构不得增发纸币,已发者限期收回;在中国银行内设货币交换所,以推广法定货币与纸币的兑换;实行领用兑换券制度,使原有发券的私营钱庄,得领中国银行券、交通银行券;等等。但由于地方军伐割据,收效不大。辛亥革命后,各省银行在原有基础上继续发行纸币,解决地方财政困难,造成币制紊乱。当时获准特许发行兑换券的还有殖边、农商、蒙藏等特种银行。私营银行如中国通商、浙江兴业、四朋商业、中国实业、中南等大中等银行也发行钞票。直至1935年国民政府实施法币政策后,纸币发行权才集中到中(中央银行)、中(中国银行)、交(交通银行)、农(农民银行)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