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安全条约全称《日美安全保障条约》。日本和美国签订的军事同盟条约。1951年9月签订。次年4月生效。主要内容是:美国有权在日本国内及其周围地区驻扎海陆空军;驻日美军可以援助日本政府镇压人民革命;未经美国同意,日本不得将任何基地给予第三国。为加强两国军事同盟,1960年1月,又签订《新日美安全条约》。 日美安全条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为了使单独控制日本的局面合法化,于1951年9月48日,在旧金山召开了没有中国、印度、缅甸等国参加的对日媾和会议。在签订对日和约的同时,美国与日本签订了《日美安全条约》。该条约包括序言和5条正文。序言指出: “美利坚合众国为了和平与安全的利益, 目前愿意在日本国内和周围驻扎其相当数量的武装部队。”条约第一条正文规定: “在和约和本条约生效之日, 由日本授予,并由美国接受在日本国内及周围驻扎美国陆、空、海军之权利。此种军队得用以维持远东的国际和平与安全和日本免受外来武装进攻之安全,包括根据日本政府的明显要求,为镇压由于一个或几个外国之煽动和干涉而在日本引起的大规模暴动和骚乱所给予的援助。”条约第二条还规定:未经美国事先同意, 日本“不得将任何基地给予任何第三国,亦不得将基地上或与基地有关之任何权利、权力或权限或陆、空、海军驻防、演习或过境之权利给予任何第三国。”该条约的签订保证了美国从军事上控制日本的需要,同时也表明美国开始扶植日本,使之充当美国在亚太地区扩张的主要工具。1960年1月19日,两国政府在华盛顿签订《日美共同合作与安全条约》代替了本条约。 日美安全条约 《日美安全条约》Ri-Mei Anquan TiaoyueTreaty of Mutual Cooperation and Security between Japan and the United States日美缔结的一项军事同盟条约。条约于1960年1月19日在华盛顿签订;同年6月23日生效。共十条。条约确认美国有权继续在日本驻军和保持军事基地,有权使用在日本的设施和地区;在日本的安全或远东的国际和平和安全受到威胁时双方将进行协商, 日本承担与驻日美军“共同作战”的义务。1996年4月, 日美政府就“日美安全条约”修改和调整问题进行讨论,使日美安全保障体制发生了一些变化。 ☚ 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 美韩共同防御条约 ☛ 000005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