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陪审法日本国会1923年通过。1920年日本临时法制审议会以英国陪审制度为蓝本制定出草案,因不完全适合日本国情遭到反对,后经过修改采取折衷方案通过。规定陪审只适用于刑事案件,且皇族犯罪、侵犯皇室罪、内乱罪、处患罪、妨碍国交罪、骚扰罪、涉及军事机密的犯罪、违反选举法的犯罪等不在陪审之列。陪审员的任务只限于审查犯罪构成的事实,不对证据和罪责发表意见,不得解释法律。将陪审分为法定陪审与请求陪审两种,前者指法律规定应用陪审员参加的陪审,后者则根据被告人的请求进行。法院不受陪审团意见的约束,如认为陪审团的意见不当,有权另行组织陪审团。该法自1928年实施后,因未能发挥陪审制度应有的作用,且需较多诉讼费用,往往不为被告所采用。1943年宣布停止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