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日本民法典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日本民法典1899年实施的民法典。因1890年颁行的 “日本旧民法”不适应国情,遭到各方面反对,遂于1893年成立民法典调查会,参照《德国民法典》草案重新制定。1896年公布了总则、物权和债权3编,1898年公布了亲属和继承两编,均自1898年7月起施行。共5编,36章,1146条。总则共6章,是关于人、法人、物、法律行为、期间和时效等基本民法制度的规定。物权编共10章,规定了占有权、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留置权、质权和抵当权等。债权编共5章,规定了契约、事务管理、不当得利等。亲属编共8章,规定了婚姻及家庭关系,通编表现出严格维护封建家族制度和男女间的不平等。继承编共7章,规定了户主身份继承、遗产继承、遗嘱、遗留份等内容,也具有浓厚的封建性质。法典既贯彻了资本主义民法的基本原则,又保留了许多封建残余。1947年曾以亲属、继承两编为中心,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其后又作了多次部分修改,要求在民事关系中,个人的民事活动服从社会公共福利的需要,禁止滥用权利;强调以自由合意作为婚姻关系的基础,取消了家长制和类似嫡长继承的 “家督继承”等制度。是日本现行的民法典。参见 “日本旧民法”。 日本民法典又称“日本民法”。日本资本主义立法和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前三编于1896年颁布,后二编于1898年颁布,均自1898年7月16日起施行。分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等5编,共1146条。对近现代中国民事立法曾发生直接影响。颁布后几经修订,倾向于尊重个人权利和家庭关系平等;法典条文减至104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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