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日本广播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日本广播法 日本广播法在狭义上是指1950年颁布的“日本广播法”;在广义上是指日本所有的关于广播的法律,即1950年颁布的“日本电波法”、“日本广播法”和“日本有线无线电广播业务活动管制法”、1972年颁布的“日本电缆电视广播法”、1979年颁布的“日本通信、广播卫星法”等等。1950年的“日本广播法”是日本广播方面的基本法律,它是在同盟国军占领下对日本法西斯主义广播事业进行自由主义改造的背景下产生的。至1979年已进行过9次修订。全法分为四章59条,其中第5条在修订过程中已被删除。广播法规定,“保证广播不偏不倚、真实和自我克制,确保广播的表达自由;明确广播参与者的职责,使广播有益于民主主义的健全发展”。“除非依据法律赋予的权限,任何人均不得对广播节目进行限制和干涉。”这项法律规定日本广播协会(NHK)“为基于本法规定设立的法人”。NHK的经营委员会成员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并经两院通过,任期三年。协会会长由经营委员会任命,副会长和董事由会长任命并经经营委员会同意,任期也为三年。这项法律还规定了NHK的业务、财务、节目编排、禁止广告、设备转让等各方面的事务。对NHK以外的民办广播事业,该法律第51-53条作出了具体规定。民办广播可以播出广告。对广播违法的处罚问题,该法律第54-59条作出了具体规定。法律的“附则”对一些法律中的名词术语,作了解释和限定。“日本电波法”至1979年已经过22次修改,共有九章116条及“附则”。它主要对电台执照、电台从业人员、各种电台的运用、广播诉讼和其他细节问题作出法律规定。这项法律长达四万多字。“日本有线无线电广播业务活动管制法”至1972年已经过4次修订,法律名称是1972年修改的,共有16条及“附则”。这项法律主要是对广播电台的开办、信号接收作出法律规定。“日本电缆电视广播法”共有六章38条及“附则”12条。它的“目的是在公正地解决电缆电视广播设备的安装和业务活动的基础上,维护电缆电视广播观众的利益,并促进电缆电视广播的发展,以利于提高公共福利。”“日本通信、广播卫星组织法”共八章46条及“附则”。这项法律是对通信、广播卫星组织的建立、管理、干部任命、业务、财务、监督处罚等各方面问题作出法律规定。 ☚ 日本广播协会 日本情报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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