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日本商法典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日本商法典1881年,日本政府聘请德国专家赫尔曼·洛爱斯莱起草了《商法典》,共3编,1604条,第1编通则;第2编海商;第3编破产。于1890年通过,但由于它以德国商法为模式,脱离日本国情和日本商事习惯,因此没有真正付诸实施。1893年,只将其中的公司、票据、破产等部分加以实施。1899年,日本又制订了新的《商法典》。共5编,689条,包括总则、公司、商行为、票据、海商。法典除了票据法一编外,其它部分都以德国商法典为兰本,其体系和内容与德国商法典较相似。为了适应日本经济和国内外贸发展的需要,从1911年至1975年,日本对新商法典进行多次修改。1930年至1931年,日本参加了《日内瓦票据统一公约》,对票据一编作了修改后,制定了票据法,从商法典中独立出来。因此,现今的商法典为4编、851条,包括总则、公司、商行为、海商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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