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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日本中世纪农业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日本中世纪农业agriculture of Japan inthe Middle Ages

日本7~19世纪封建社会形成发展与衰落时期的社会经济形态和农业发展过程。根据日本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又可分为早期(7世纪至8世纪初班田制下的农业)、中期(8世纪中至16世纪末庄园制下的农业)、后期(17世纪初至19世纪中幕藩体制下的农业)三个阶段。
早期 以大化革新(645)为标志,日本社会开始过渡到封建社会。通过改革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天皇制国家。改革的内容有: ❶土地收归国有,废除田庄,使之成为公地,取消部民,转为公民;
❷编制户籍,施行“班田收授法”(见班田制),规定全国统一的税制,征收定额的租、庸、调及杂徭等;
❸确立中央集权国家制度。中央设二官、八省、一台;地方分设国、郡、里三级政区。班田农民是主要生产者,法律上具有公民身份,但实际上处于农奴地位,受皇室、贵族和官吏的剥削与奴役。每户口分田所产的粮食只够需要的3/5,租额虽相当于产量的3%,但庸多延长到10天以上,地方临时摊派的杂徭一年多达60天。这一时期还存在一定数量的奴隶(约占总人口的10%)和贱民。贵族按阶位获得位田。有官职和有功的,依官阶及功勋大小分有职田和功田。这类土地不附有农民,通常出租给农民或使役奴隶来耕种。班田制制定后在日本各地得到推行。从646~713年,曾班田12次。但班田收授手续繁杂,执行者依势舞弊,政府又不断封赐位田、职田、功田等,使可用来充作口分田的土地日感不足。政府为增加税收,允许地主开荒。723年(日本养老七年)制定“三世一身法”,允许所开生荒可传三世再归国家,熟荒则垦者死后归还。743年(日本天平十五年)颁布“垦田永世私有法”,承认垦田永归私有,班田制遭到破坏。豪门贵族除热衷于垦田外还大量兼并土地,并开始在其占据的土地上设置庄园。8世纪初,对外派出遣唐使积极引进技术,国内则推行班田制,废除了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联系,从而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和先进技术的普及推广。钁、犁、硙、水转碾、脚踏和牛挽的水车已较普遍。水稻的浸种催芽及育秧栽插也已开始流行,对水稻品种的早晚及粳糯的区别也已了解。马的饲养限于军用及贵族骑乘,不够普遍。牛则除用于农耕充作役畜,也有用来挤奶的。
中期 8世纪后期班田收授由6年改为12年,以后改为50年。902年(日本延喜二年),政府曾全力策划在全国实行,但未成功,从此完全停止。贵族及寺院的土地开始采用庄园式经营。日本庄园原指乡间的田地或别墅,这时指贵族及寺院的私有领地。开始出现在京都附近近畿地方的新垦土地上,是为“新垦地系庄园”,稍后有由地方豪族把自己的领地进献给中央贵族来换取免纳租税而形成的“寄进地系庄园”。接受进献土地或占有新垦田的贵族领主称为“领家”,拥有更大权势称“本所”。管理庄园的“庄官”,有“下司”、“地头”等别称,是由贵族委派的,也有原来拥有土地为乞求庇护逃税转化而来的。庄园土地大多采用出租的形式来经营,直接从事生产的庄民称“作人”、“寄人”或“百姓”。来自破产的班田农民,其实际地位接近农奴。构成庄园的主要阶层是庄园领主、庄官及庄民,身处底层的庄民忍受着最残酷的奴役和剥削。同一庄园里,形成从本所—领家—下司—作人的层层剥削关系。庄民耕种水田,须交纳收获稻谷的1/3,并负担供应庄园主日常生活需要的炭、绳、布、漆、酒和水果等实物;还要服劳役。庄民在庄园主的直辖地上劳动,收获物统归庄园主。庄园有免缴赋税“不输不入”的特权。
12世纪初,日本进入镰仓幕府时期。由武士取代贵族执掌政权,形成兵农合一体制。武士源自庄园主为保卫自己所蓄养的武装力量。武士中的身份等级有差别,上级称武家,由失势的贵族和兼充贵族侍卫的庄官转化形成,是具有武士身份的地主;下级武士则多来自失去土地没有户籍的浪人。武家与下级武士结成封建的主从关系,在封建割据内讧加剧时为各方所倚重,从而逐步取得权势。1232年(日本贞永元年)幕府制定的基本法典《贞永式目》中对土地权属关系作了新的规定。即: ❶领地是幕府承认或转给武士的采地;
❷寺社领地是归寺院神社的土地;
❸公田是朝廷贵族、国司的所有地;
❹间田是免租赋或不种植的土地,多数是村落公有地。公田因国司权力衰落而渐趋消失,庄园则逐步转为武士领地。武家对幕府承担有交纳贡赋和兵役的义务,幕府承认其可世袭的土地所有权。这样的新领主称为“守护”,战时应调从征,平日管理庄园。庄园下有“地头”及“名主”。“地头”多由下级武士出任,负责治安及征收年贡并参与土地管理。“名主”是包括旁系家族及奴仆的大家族共同体的户主。其社会地位相当于一村之长,占有少量名田(自领地),要统率家族从事耕作,负担年贡及徭役。这时年贡占收获总量的40~50%。当时农民名义上地位高于商业者,但有的商人以代征领地年贡为担保把钱借给领主,从而参与对农民的榨取,有时还直接放高利贷对农民进行盘剥。庄园领主为满足对货币的需求,把充当租赋的稻谷,通过商人卖给地方市场,从而促进了商业的发展,并加深了商品货币经济对农村渗透。市场也由春秋两次逐渐改为每月三次或六次。名主大家庭随着农村发生分化逐渐解体,小农个体经营日益加强。14世纪南北朝时期(1336~1392)出现了“惣”这一新的村落组织。这是由小自耕农组成的基层自治组织,除用来对抗领主和地头,要求减轻赋税使之改变为实物年贡外,还从事管理水利等与农事有关的活动。日本战国时代(1467~1568),有的惣成为几十村甚至超过郡的界限的联合组织。各地的封建领主也为扩大领地而争战,并向庄园扩张势力,逐步实现对其所属领地的完全直接控制,使庄园转变为守护领地。这种单一领主权的发展,其结果导致了庄园的解体。
这一阶段农业生产技术的特点,是以集约化为基础,作物的种类通过引进而急增,适应风土条件选育出的品种也增多;施肥技术及肥源有较大的改进和增多;水利灌溉工程的兴修整备有较大扩展。8世纪时日本作物种类在《万叶集》(769)中所记的蔬菜还不到10种(瓜、蔓菁、薯蓣、芋、蒜、水葱、芹、荷莉等)。而10世纪初的《延喜式》(927)中供奉内膳司的杂菜有茄子、苋、葵、莴苣、萝卜、蜀椒、胡荽、生姜等10多种。茶在9世纪曾由僧人最澄(767~828)从中国唐朝带回。12世纪后期僧人荣西(1141~1215)从宋朝带回茶得到推广。在经济作物中除茶、漆、桑之外,14世纪开始引种棉花,16世纪普及推广到适于栽培的各地。原产新大陆的玉米、烟草及马铃薯等也从16世纪开始陆续传入。《清良记》(1564~1628)所记水稻品种有粳米60种、糯16种、大唐米(赤米)8种及陆稻12种。施肥的情况据《延喜式》所载,内膳司下属园圃中共种植25种作物,其中小麦、大麦、大豆、小豆、大角豆、晚瓜、茄、萝卜、芋等9种不施肥;施加肥料的是蔓菁、葱、早瓜和其他香辛料作物。所施用肥料据书中“从左右马寮、运北园”的记叙可推知应是厩肥。《清良记》中已有人粪尿、鸟粪、鱼肥、糟粕类及绿肥等,施肥方法据《百姓传记》(1681~1683)的记载,在把肥料区分为速效、迟效的基础上,分别论述了可作为追肥和基肥的适宜作物及时期。水利的兴修受到历代朝廷的重视,酌情加以督导修筑。800年(日本延历十九年)太政官符有“富国安民,事在良田,良田之开,实在沟池”的记载。后来在幕府建立后伴随开垦耕地,在从关东到东北地方开展大规模的河川沟池的整治,进入15世纪用水管理及用水开发实权陆续转移到庄民手中。由于灌溉和排水技术的进步,在近畿和濑户内海沿岸先进地区,已经有把收割后的水田中余水排除成为旱地,第二茬再种麦的水旱轮作两熟制。15世纪初来到日本的朝鲜使者在其旅行记中提到在摄津(今兵库县)见到有大小麦—早稻—荞麦所组成的三熟制。此后多熟制又在各地逐步推广。《清良记》记载有土佐(今高知县)形成早稻—荞麦—早麦—中、晚稻的两年五熟制。由于使用厩肥等优质肥料并兴修水利,12~13世纪和8~9世纪相比,近畿地方米产量增长了30~60%(见彩图)。
晚期 日本封建社会后期,建立起幕藩体制。新的领主权需把过去复杂土地所有关系和年贡征收手续加以简化。战国末期统一日本的丰臣秀吉(1536~1598),从1582年(日本天正十年)开始推行“太阁检地”,是在统一全国的进程中,通过土地丈量来为实现新的社会秩序奠定基础。幕藩体制下的社会经济基础是以幕(将军)藩(大名)为领主的土地所有制下的农奴经济。幕府的最高统治者称将军,是日本的最高封建领主,掌握全国政权。大名是各地的藩主,是拥有行政权的地方领主。将军对大名的封地有权改易或转封。大名把土地又分给家臣,但要求家臣住在城里,把土地委托给农民经营耕种,只收取以稻谷为主的年贡米。从事生产的农民称“本百姓”,每户分给约一町步(合99. 15公顷)土地,交纳租米并服徭役,被固定在土地上不准离开或弃耕。土地不准买卖,种植的作物也有限制。为了维护封建剥削,社会上实行严格的身份制。将军、大名和武士拥有贵族身份称士;农民、手工业者和商人是平民,但也有农、工、商的顺序;另有一部分贱民原则上不准从事农业。农民生活的村落既是基层生产组织,又是缴纳年贡的单位。这时的土地原则上归领主占有,因而赋税与地租合一称年贡。为了确定年贡率,政府曾实行“定免法”。当时的土地一般分成上、中、下三等,据此来核定产量。上等田每段每年产15石,中下田依次递减两石。1690年(日本元禄年间)全日本总产约2600万石,其中属幕府直辖领的是680万~700万石,占总数的1/4以上。而各地大名中,10万石以上的45家,5万石以下的141家。由幕府和大名征收的贡米数额中包括分给其下属及家臣的。这时的赋课比率平均为产量的五至六成。个别高的也有在七成以上。18世纪以后,在近畿和其他商品经济较发达地区,滋生了私人所有土地关系,出租的佃耕地也有所增加。农村中从实物地租逐步过渡为货币地租,促使农村自然经济向商品货币经济转化。
这一时期的农业技术是经营更加集约化,土地生产率的增长要求劳动生产率也相应提高。改革农具和推广畜耕具有重要意义。当时牛马使用的地域差别是“西牛东马”,即关东与东北以马为主,近畿多是牛。九州是牛马兼用。为了解决在缺乏役畜下的深耕,出现了“备中镐”这种可用人力深耕掘土的农具,收割的镰刀也有改进;脱谷工具由双齿梳篦改为多齿梳篦。并出现脱谷用的土臼,筛选用的簸箕;摇筛和可以选别谷粒的并适于大量筛选的千石筛等。犁的改良较为迟缓,明治维新之后才在九州及长野等地出现适于深耕的以人力牵引的无床犁(日本称抱持立犁)及短床犁。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改变了一向以五谷作为主要作物的习惯。18世纪以后收益较多的经济作物“四木三草”(即桑、茶、楮、漆和红花、蓝、麻)在幕府诸藩的奖励下得以扩大种植;木棉、甘薯、马铃薯及菜籽等在以水稻为主的产地虽受限制,但也形成较为集中的产区。而玉米、花生、烟草、南瓜、西瓜等近期引进的作物也多有种植。和过去不同的是这些作物大多不是作为自己消费,而是以出售换取货币为目的。
为总结和普及农业生产经验及农学知识,这一时期出现了较多的农书。日本最早的农书是《清良记》第七卷(松蒲宗案著,1564~1628)。之后有《百姓传记》(1684)、《才藏记》(1688~1704)、《农业全书》(1697)、《耕稼春秋》(1707)、《老农语类》(1722)等;19世纪大藏永常著有《农家益》(1802)、《丰稼录》(1810)、《农具便利论》(1822)、《农稼培肥论》(1826)、《除蝗录后篇》(1846)、《绵圃要务》(1833)、《广益国产考》(1844~1859)等;明治维新前夕有《草木六部耕种法》(佐藤信渊著,1832)、《农业自得》(田村仁左卫门,1841)。其中大多为地方性农书,也有些是单项技艺的专著。只有《农业全书》是大型综合农书,被认为是日本农书的代表作。全书10卷,共记叙了148种作物的主要生物习性及栽培方法。《和汉三才图会》(寺岛安良撰,1712),是用汉文解释并附图的工具书。其中卷三、卷五记载了43种农具,卷五、卷七涉及龙骨车等四种提水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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