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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既得权说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既得权说

以国际私法上依法取得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的原则为国际私法根本原则的理论。这一见解以17世纪的荷兰学派,特别是胡伯的法律属地主义理论为基础,从对国际礼让说的批判开始兴起,到18世纪以来在英、美和德国等国不断发展起来。自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英国的戴西和美国的比尔所提倡的理论,尤其具有代表性。这一学说以法的属地性为前提,认为外国法的适用只能是将外国法所创设的权利作为既得权加以承认和执行。比尔的既得权说在他主持编纂的《冲突法重述(第一次)》中作为基本原理提出来,在美国国际私法中产生了很大影响。对这一理论的批评如下: (1) 一方面维护法院不适用外国法的前提,一方面又承认和执行在外国创设的权利,二者是矛盾的; (2)根据外国法创设的权利是不是既得权,由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所确定的准据法来解决,因此,把既得权作为国际私法的论据是一种循环论; (3) 在本国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准据法不承认的情况下还尊重所谓的既得权是不妥当的; (4) 既得权理论和法院的实践不一致。由于上述种种批评,既得权说就是在英美的国际私法中,今天也失去了支配。

既得权说

由英国学者戴西提出。代表人物还有美国的比尔。主张凡根据一国法律而正当取得的权利,在任何其他国家也必须获得同样承认和保护。曾得到许多国家学者的拥护,特别是在英美,一度影响很大,对国际私法的发展也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自相矛盾处甚多,后受到不少学者包括过去的一些支持者的激烈批评。晚近已为西方学者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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