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划分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划分 按照民主集中制与遵循中央的统一领导和发挥地方积极性的原则,根据中央与地方国家机关的性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权限依照法律作出的规定。我国现行《宪法》第3条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并以此为准则,对我国中央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用宪法条文形式加以概括和列举,其中有些职权属于中央专属权,有些属于地方专属权,有些职权则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行使的职权。 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享有广泛的职权,它体现了在行使国家权力过程中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实践经验。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在国家的行政管理领域内享有广泛职权,它体现了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的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实践经验。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拥有中央专属权,根据我国1982年《宪法》第62条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拥有地方专属权。根据现行《宪法》第99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民族乡的人大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现行《宪法》第10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内经济、教育、教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大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内的行政工作。宪法还规定,省、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县级以上地方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中,有些是中央与地方共同行使的职权,肯定此类职权的条文,在我国现行宪法中有如下的几项规定。根据《宪法》第101条第2款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这里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选出或罢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宪法》第12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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