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1980年7月26日国务院发布施行。 共11条。主要规定:经中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在批准后的一个月内,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该局委托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所辖地区合营企业的登记手续;申请登记应提交规定的证件和填写主要项目,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后,发给营业执照;从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即告正式成立,其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受中国法律保护;未经登记的企业,不准开业;中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所辖地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法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的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