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因一人犯罪而被诛灭亲族,是古代的刑罚制度之一。族诛范围历代不一,有“夷灭族”、“夷灭三族”、“夷灭七族”、 “夷灭九族”、“夷灭十族”等。所谓三族,一种是指父母、兄弟、妻子,另一种说法指父族、母族、妻族。《汉书·刑法志》说:“秦用商鞅连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参夷”就是夷三族。族诛法始于奴隶社会。奴隶制瓦解,新兴地主阶级继承了族诛法用以打击奴隶主复辟势力和镇压农民斗争。商鞅在对法律制度的改革中,进一步把族诛连坐系统化严密化。七族和九族,也各有二种说法,牵涉的范围更广。十族,即九族再加门生(学生)。秦法严酷,制法者也会自食其果,例如商鞅被诬为谋反,车裂而死,全家被族诛而死。再如,秦二世即位后,秦始皇的重臣李斯,为赵高所忌,以反叛罪“具五刑”,即先执行各种肉刑伤其肢体,再执行死刑腰斩于咸阳,并且诛灭三族。两汉时期,族诛依然存在,“文景之治”时期的御史大夫晁错因为提出削藩政策而诬为大逆无道,晁错本人腰斩,其家庭被族诛。“夷族”之外,还发展至“夷宗”、“夷乡”,族刑的适用范围更加扩大。族诛是中国封建社会“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家族制度在刑罚制度上的表现。
拷打髡刑图(摹本)(山东诸城汉墓画像石)
族诛
中国古代视宗族为一体。族人犯法,宗族负有管束不严的责任,对于重罪,特别是重大政治犯罪实行株连惩处。它一方面是想起到威吓震慑的作用,杀鸡给猴看,使他人不敢仿效。一方面是要斩草除根,防止留下隐患。商代已有连同妻子儿女一并处死的作法。自汉以后,历代都设有族刑,有“三族之诛”、“五族之诛”、“七族之诛”、“九族之诛”。北魏时称“房门之诛。”即“五族降止同祖,三族止一门。门诛止一身。”(《魏收·高祖纪》)族诛范围渐趋缩小。唐宋法典中没有族刑的提法,只有“缘坐”一词,其意为受诛连的人,不一定杀掉,可处以其它刑罚。但特殊情况下,仍诛杀几族。明初方孝孺案,他的宗族、母族、妻族以及朋友、门生一律被处死,一共诛连杀了八百七十三人,史称“十族之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