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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关于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共28条。
规定国家依法保证合作企业和中外合作者的合法权益。
合作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并就合作企业合同中应约定的必要事项、中外合作者权利义务,合作企业的审查批准期限,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劳动管理、外汇平衡、税收、争议的解决等问题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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