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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义共存”现象的一种。即同一个词兼表发出动作行为和承受动作行为两种意义。例如“受”: 《孟子·告子》: “愿留受业于门”;唐·韩愈《师说》: “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前一个“受”是接受的意思,后一个“受”是传授的意思。词形相同而表示的行为施受相反。“受”在甲骨文中的形体象两只手授受一物之状, 《说文解字》亦云: “受,相付也。”可见, “受”本来就兼含“接受”和“授予”两方面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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