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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新自然法学派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新自然法学派neo-naturalist school

20世纪出现的以自然法主义为依据的国际法理论流派。该学派旨在通过依靠固有的正义感和道德标准等概念来复活自然法理论。新自然法学派在寻求法律的道德根据时,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其中一种方法是重新宣扬阿基那斯所阐述的、为基督教义所吸收的那些自然法原则,重视人的尊严和理念的至高无上,强调违背理念和上帝法的任何法律即使有效,至少都是不道德的。另一种是形式主义和逻辑定向方法,这种方法主张建立一个符合逻辑的法律结构,使其包含有内容不断变化的自然法这一概念,并且区分“法律概念”和“法律思想”,前者包括抽象的、形式上的、具有普遍适用力的法律定义,后者包含法律制度的宗旨、方向以及在不同社会或文化场合具有不同内容的法律定义。还有一种是法国的狄骥等人的社会学方法,这一方法反对强调形式,而是侧重于用物质、心理、社会、历史等制约社会结构的一般因素来界定和解释自然法。社会连带说就是采用这一方法的新自然法派的一种理论。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自然法主义得到复活的机会。这个学派的学说提出正义和伦理标准为民族自决、反对侵略、人权保护等国际法新领域的发展提供了道德上的依据。

新自然法学派

又称“复兴自然法学派”。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出现的,以主张自然法为特征的资产阶级法学派别。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对该派的理解有广狭两义,广义指从19世纪末起所有关于自然法或类似自然法的学说派别,包括天主教神学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派别和非神学的世俗的自然法学说派别。狭义指19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兴起的非神学的自然法学说派别。与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派不同,新自然法学派不主张探索永恒的自然正义,认为应当寻求可以适应现实环境的理想标准,即主张内容可变的自然法,倡导阶级调和。如法国法学家夏蒙主张复兴自然法,要求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利在理性和正义的制度下相互结合。又如德国法学家施塔姆勒提出了内容可变的自然法学说。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法西斯政权的崩溃,否认公平、正义等价值准则的实证主义法学开始衰落,主张实在法应当从属于公平、正义等价值准则的自然法学说进一步兴起。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法学家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富勒的学说主要论证程序自然法,强调实在法与价值准则,法与道德的不可分性。在西方现代法律哲学中,新自然法学派是与实证主义法学派相抗衡的重要法学流派。

新自然法学派

又称“复兴自然法学派”。19世纪末在西方出现。以强调在自然法名义下出现的正义、道德等价值准则为特征。广义包括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派。狭义仅指非神学的、主张自然法的思想。当代主要代表人有美国的富勒、罗尔斯、德沃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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