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科明法科举考试科目之一。新科明法科的简称。北宋熙宁四年(1071)后,因罢诸科而由明法科改,只准熙宁五年前明经和诸科举人不能改试进士科者应试,考试律令、《刑统》大义、断案。崇宁初罢。南宋建炎二年(1128)复立,至绍兴十一年(1141)始实行,绍兴十六年又罢。参见“诸科”。 新科明法科举常科科目之一。宋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罢诸科, 独设进士科。对于熙宁五年以前的诸科举人不能改试进士科者特设新科明法以备应试。试律令、《刑统》大义、断案。崇宁初罢废, 建炎二年(公元1128年)复置, 绍兴十六年(公元1146年)又罢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