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1980年12月14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1981年1月1日实行。共12条。该补充规定是针对少数民族地区在婚姻问题上的一些特殊习惯和特殊问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了某些变通规定和强调,如规定结婚年龄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禁止宗教干涉婚姻家庭,禁止以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结婚登记。禁止未达结婚年龄的男女预先订婚。在少数民族中不提倡计划生育。个人是否实行计划生育,听从自愿。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律手续,禁止一方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的方法离婚。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地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原则,制定某些变通或补充规定,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