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派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派又称“新经院主义法学派”。以继承和发展中世纪神学家、经院主义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法律思想为特征的现代资产阶级法学派别。由于该派以神的意志的形式表达自然法概念,因而也往往被列为新自然法学派。可以分二战前后两个发展阶段。二战以前以瑞士法学家卡特赖恩为主要代表,他认为人类义务的最高原则是对上帝、对同胞和自己,都应遵守一个理性存在的秩序,这是自然法的最一般的准则,“公平待人”则是自然法的行为准则。二战以后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主要有法国的马里旦,德国的罗门,比利时的达班和法国的维莱等。他们虽然仍将法的本质最终归结为上帝的意志,但为了适应战后资本主义的发展,他们把神学法律思想与资产阶级的人权、代议民主制、人道主义和改良主义结合起来。如马里旦仍把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实在法以及介于自然法和实在法之间的国际法 (万民法),认为实在法的效力来自自然法。他们把神学的自然法与分析实证主义的法学概念结合起来,强调实在法的规范性和强制性,实在法可以补充和限制自然法,同时又坚持自然法支配实在法,实在法不能违反自然法。 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派又称“新经院主义法学派”。广义上属新自然法学派。以复活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法学为特征。主要代表有法国的马里旦、德国的罗门(Heinrich Rommen,1897—)等。认为社会、国家、法律的目的源于人性、人的尊严;法律又源于上帝。应以基督教教义改造世界,保证人进入超自然的神圣世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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