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津证券交易所
1949年初天津刚解放时,市面游资充斥,物价昂贵,金融不稳。据测算,当时天津活跃在市场上的游资约有25亿到30亿元(旧人民币),其中经常用于纱布、粮食和证券投机的游资约有10亿元左右,黑市交易十分猖獗。为稳定市场,支持前方,人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打击黑市、平仰物价、稳定金融、恢复生产的措施,其中一项就是设立证券交易所。设立交易所的目的是通过由政府控制的公开合法的证券交易,把社会游资引导到生产上去。经过一个多月的筹备,1949年6月1日,“天津市证券交易所”正式成立,6月4日对外营业。天津市证券交易所是新中国第一家证券交易所。
天津市证券交易所是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设立的,直接受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的领导和管理,设经理1人、副经理2人。经理室下设场务科、财务科、秘书科等职能科室。场务科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管理成交时间和开盘收盘行情,规定上场证券种类和证券涨落的限价,了解和监督经纪人的交易情况,以及调节交易纠纷等。财务科负责管理经纪人之间的业务交割,规定手续费率并收取手续费,同时负责证券保管、计价、会计出纳等工作,秘书科负责调查了解市场行情,写简报反映情况等。天津市证券交易所有经纪人39个,其中具有法人资格的经纪人主要是新华、金城、中国实业、浙江兴业、久安等银行的信托部,其他属于专营证券买卖的个人经纪人。交易所对经纪人实行审查登记制度,并加强教育和管理。对违反场规,哄闹交易者给予停止上场或撤销营业资格等处分。
天津市证券交易所是在接收原天津证券交易所的官僚资本部分(约占总资本60%)及原交易所旧址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总计资本为8452万元。强调参加交易的证券为国内公司企业的股票。当时上场的主要有启新洋灰、滦州矿务、江南水泥,东亚毛呢等公司的股票。交易所规定只能做现货交易,次日交割,不得搞期货交易,严禁买空卖空,旨在杜绝投机。而实际上在当时条件下,投机是不可避免的。
天津市交易所开放之初,采取“场内从宽,场外从严”的原则,即对场外交易严行取缔,场内自由交易,价格放开政策。在交易中禁止经纪人“吃价”(即买价以少报多,或卖价以多报少)。允许经纪人代客户垫款,但不允许垫货(证券)。同年8月又准许经纪人以上市证券向私营钱庄抵押借款,并允许私营钱庄买卖证券,以便调剂资金。1949年12月,为了配合全国开展稳定市场、控制物价的斗争,天津市证券交易所进一步加强对经纪人的整顿,随时检查经纪人的帐务,取缔“后帐”,提高经纪人的保证金,严格规定经纪人未到决算期,不准擅自分配红利。1950年3月以后,国家财政收支很快接近平衡,制止了通货膨胀,金融和物价趋于稳定,投机之风受到控制,证券市场交易减少。七届三中全会以后,调整了工商业,生产逐步恢复,城乡物资交流逐步畅通,社会上的游资,大部分转向于正常的生产和商品流通,证券市场日趋逊色,经纪人的佣金收入日减,有些经纪人歇业。“三反”、“五反”运动中,不法资产阶级受到打击,制止了哄抬物价现象,证券交易基本停顿。1952年7月天津市人民政府决定,停止天津证券交易所的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