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制
国民政府为加强对基层政权的控制,从1939年起开始推行所谓的“新县制”。1938年10月,根据国民党中央执委会与国防最高会议的决定,国民政府在四川、湖南、江西、贵州、陕西五省中,各选择一二个县试办“新县制”。“新县制”的原则为“自上而下,逐级健全,层层衔接,脉络贯通”。从1939年12月开始,新县制在国民党统治区开始推广。在“县各级组织纲要”中规定:县为地方自治单位,县下设乡 (镇) ,乡(镇) 设保,保内设甲; 县内的各级执行机关为: 县政府、乡 (镇) 公所、保办公处; 各县设县参议会、乡(镇) 民代表会、保民大会; 户长会议; 县长由国民党员担任; 保长及区署的军事、教育两指导员,乡 (镇) 公所的警卫、教育两股主任,须经训练合格后才可充任。到1943年,全国已有21个省实施了新县制,共调整县政府1119个,区署1853个。新县制的推行,把地方基层的政治、经济、武力、教育及民众组织等结合在一起,加强了国民党对基层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