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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时限。宋制: 《宋史·刑法志》: “元祐二年 (公元1087年) 刑部、大理寺定制:‘凡断狱奏狱,每20缗以上为大事,10缗以上为中事,不满10缗为小事。大事以12日,中事9日,小事4日为限。若在京、8路大事10日,中事5日,小事3日。台察及刑部举劾约法状并10日,3省、枢密院再送各减半。有故量展,不得过5日。凡公案日限,大事以35日,中事25日,小事10日为限。在京、8路大事以30日,中事半之,小事三之一; 台察及刑部并30日。每10日,断用7日,议用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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