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国草原权属争议调解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国草原权属争议调解立法 中国2002年草原法第16条规定:(1)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2)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4)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