斐济议会
斐济立法机构。由英国女王的代表即总督和参议院、众议院组成。众议院有52名议员,经选举产生,任期5年。参议院有22名议员,经提名后均由总督任命。任期6年。每3年改换1/2。众议院大选令,必须在议会解散之日起60天内公布。新届议会必须在业已确定的大选投票之日起30天内召开。每次会期按总督以公告指定的会期、地点和时间举行。会期时间原则规定: 上次会议的召开和结束与下次会期的第一次会议原则不得间隔6个月。参、众议院的议员未在本院进行效忠宣誓并未在宣誓书上签字之前,除选举本院议长或履行依法规定所必须的活动外,一般不得参加本院的其它活动。议会主要权限是: 制定并修改宪法及各种法律; 一名众议员由总督任命出任政府总理; 众议院通过对政府不信任案的决议以及要求政府总理辞职的决议; 审查和通过财政收入预算; 众议院审查和通过拨款法案、财政法案以及追加拨款法案; 规定设立应急基金; 规定具有英联邦公民身份者的权利、特权、义务和责任; 确定最高法院的陪席推事人数; 规定对公共行政委员会的决定提出申诉和受理办法、受理人员和机关。议会制定的任何法律,只有在公报上公布后方可生效。但议员有权推迟任何法律的生效日期,并有权制定具有溯效力的法律。凡议会制定的法律,均称为“议会法令”,颁布时一概使用“由斐济议会制定”的字样。本届众议院于1987年4月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