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征点、起征点减免
起征点是指法律规定的开始征税的界限。 在农业税征收中,不足起征点的免征农业税。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山东省一九七九年规定的起征点标准,以生产队为单位计算,社员口粮达365斤,人均分配收入达40元,为起征点的界限。凡是社员口粮平均不足365斤,人均收入又不足40元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对起征点以上,纳税确有困难的生产队,可以酌情减征。 一九八〇年又根据国务院规定,对确属自然条件差,长期低产缺粮,收入水平低,维持简单再生产有困难,一九七八、一九七九两年人均收入在起征点以下,而且改变这种状况需要较长时间的生产队,从一九八〇年起,免征农业税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