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管理之诉单位或者个人不服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行政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文物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文物较多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可以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有权确定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地点,管理考古发掘、藏馆文物、私人收藏文物、文物出境,并有权给予奖励和进行行政处罚。单位和个人对这些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