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事业费附加Jiaoyu shiyefei fujia
中国乡一级的人民政府对农业、乡镇企业征收的农村学校办学经费。其目的是加快发展农村教育事业,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各种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开辟多种渠道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国务院在1984年12月13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中规定:对农村学校办学经费,除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外,乡人民政府可以对本乡的农业和乡镇企业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按销售收入或其它适当办法计征,但不得按人头、地亩计征,贫困地区可以免征。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教育事业也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各地附加率和计征办法,不强求统一,附加率可高可低,由乡人民政府每年按本乡经济状况、群众承受能力和发展教育事业的需要提出意见,报请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教育事业费附加要取之于乡,用之于乡,并且要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用和平调。乡人民政府设立的教育事业费管理委员会负责管好用好全乡的教育事业附加费,每年向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教育事业费附加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县教育、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