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皇制
天主教以教皇为管理教会最高元首的教政制度。公元8世纪在主教制基础上逐步形成。教皇是罗马主教的最高称谓,是天主教会的最高统治人物。教皇享有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并有权就教义和伦理问题发布权威声明,制定或废止教会法规,创立教区,任命主教,组织法庭等。教皇当选后,即终身任职,除因异端罪外,不得罢免。教皇有权指定人员组成教廷协助行使职权。教皇制赋与教皇超越国家管理教会的权力,必然与各民族国家和地方教会的主权和利益发生冲突。实际上,教皇的各种权力在各国一向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在第二次梵蒂冈公会议上,教皇制受到激烈批评,为此作了扩大地方主教权力,使教廷本部国际化等方面的改革,但教皇制权力高度集中的性质并没有从根本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