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员检定考试民国时期对非师范学校毕业的中小学教员施行的检定制度。目的是为了保证各级各类教员的质量,一方面可给合格教员以法律保障,同时又可限制不合格教员进入教育界。1916年4月教育部颁行《检定小学教学规程》,1917年1月颁行《施行检定小学教员办法》。1934年5月颁布《中学及师范学校教员检定暂行规程》。均规定检定办法分无试验检定与试验检定两种。前者由检定委员会审查其毕业或修业证书、服务证明书、本人履历书、自愿书以及教育著作等。后者除审查其各项证件、教学经验及教育著述外,并对其任教专业科目及教材教学法进行笔试,合格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给予检定合格证书。其有效期限,在小学为四年,中学及师范学校为六年。考试检定每年举行一次,并于举行前三个月宣布日期。该考试制度虽然颁布,但后来大部分都没有认真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