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皖北、皖南行署均设置生产救灾委员会。1952年8月,安徽建省后,成立安徽省生产救灾委员会,由民政、财政、粮食、交通、卫生、商业、供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事机构为安徽省生产救灾办公室。初为政府建制,1953年改归中共安徽省委。1955年1月,由省委农工部领导。1963年,成立安徽省防汛抗旱生产救灾办公室,附设于省人民政府。以后,不断变更机构和领导隶属关系。1980年省生产救灾办公室仍由民政厅领导,同时成立安徽省生产救灾领导小组,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各地、市、县根据辖区灾情也相应设置生产救灾机构,多灾或老灾地区则为常设机构。各级生产救灾机构的职责为:1.认真贯彻生产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并检查落实情况;2.及时准确地掌握灾情,制定救灾措施;3.组织各有关部门抢救、转移和安置灾区的人、畜和重要物资,帮助灾民重建家园,恢复生产;4. 支持灾区人民开展生产自救;5.发放救灾粮、款和物资,安排灾区群众生活,防止发生疾病、外流等现象;6.总结推广灾区生产救灾工作经验,不断解决存在问题,推动生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