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会议
1946年1月10日至31日,国民党在重庆召开中国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五项主要协议: (1) 关于军队问题的协议。确立军队属于国家、国家分立、军民分治的原则,并确定建立军事三人小组继续商谈整编具体方案。(2) 关于宪草问题的协议。确立了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的原则,规定: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对立法院负责;省为地方自治的最高单位。(3) 和平建国纲领。确立了和平、民主、团结的方针,确定了政治民论、军队国家化和党派的平等为实现和平建国的途径,确定了人民拥有各种民主权利。(4) 关于政府组织问题的协议。确定修改政府组织法,增加国民政府委员,国民党和非党人数各占一半。(5) 关于国民大会问题的协议。确定第一届国民大会的职权为制定宪法。宪法的通过须经出席代表的四分之三同意。这些协议,实际上否定了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及其内战政策。但不久,国民党即违背政协决议,发动了全面内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