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放射性同位毒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放射性同位毒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年12月24日中国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是中国关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的三位一体的综合性行政法规。主要内容为: (1)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由各级卫生、环境保护和公安三个行政主管部门分工协作,联合实施监督管理;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放射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申请审查前,应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竣工后应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转;(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申请省级卫生部门许可,并向省级公安部门登记;(4) 卫生、公安行政部门应依法对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进口和其他有关活动进行检查; (5) 对放射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报告、立案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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