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两岸探亲奔丧限制
1992年1月23日由台湾当局“内政部入出境管理局”规定。其要点为大陆人民赴台探病、奔丧申请由原来的在台之父母、配偶、子女、无父母者的同胞兄弟姐妹提出。申请赴台探病或奔丧理由也有所放宽: (1) 因患重病或重伤而有生命危险。(2) 因患重病或重伤,年逾八十岁而行动困难。(3) 因死亡未满一年者 (原规定死亡未满半年) 。并规定大陆地区申请赴台者若年逾七十岁或有重病、重伤,附上大陆医院开的诊断书,可由其配偶随同申请赴台。台湾公务员赴大陆探病奔丧,其时间也改为死亡未满一年。台湾政权机构技工、工友、清洁队员及公营事业机构员工赴大陆地区申请要点,也增到“国防部”及其属各机关的雇佣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