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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规范放债人及其行为的法律。1980年12月颁布实施。旨在通过立法对放债人及其放债业务作出规定,限制过高的贷款利率。主要内容有:❶放债人注册处处长的委任及其需备置的登记册和应载明的资料。❷任何放债人均需领牌,在指定地点经营放债业务。牌照的有效期为12个月。❸规定放债人的交易注意事项,包括规定最高的贷款利率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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