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企业经营管理体制,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邓小平主张改革企业旧的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厂长 (经理) 负责制。其主要内容包括:
(1) 改革企业经营管理体制,实行厂长(经理) 负责制,是现代化大经济的需要。邓小平认为: 实现四个现代化是一场伟大的革命,“这场革命既要大幅度地改变目前落后的生产力,就必然要多方面地改变生产关系,改变上层建筑,改变工农业企业的管理方式和国家对工农业企业的管理方式,使之适应于现代化大经济的需要。”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35—136页)“过去的工厂管理制度,经过长期的实践证明,既不利于工厂管理的现代化,不利于工厂管理体制的现代化,也不利于工厂里党的工作健全。” 因此,要 “有准备有步骤地改变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经理负责制,经过试点,逐步推广,分别实行工厂管理委员会,公司董事会,经济联合体的联合委员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经济负责制。” (《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人民日报》1987年7月1日)他把改革企业管理方式和领导体制,看作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客观要求,作为改变我国企业管理落后状态的关键因素。我国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正是按照邓小平指引的方向进行的。
(2) 改革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厂长负责制不会削弱而会有利于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在社会主义的企业中,变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为厂长负责制,是不是放弃了党的领导?会不会削弱党的领导? 邓小平认为,党对工厂,车间、班组的领导,不一定必须以直接的组织领导的手段或形式来实现。工厂党委的任务,在于保证计划的完成,技术的进步等,保证企业各方面工作的顺利的开展。“如果能够保证这些,就是党的领导有效,党的领导得力。这比东一件事情、西一件事情到处干预好得多,党的威信自然就会提高。”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71页)他还多次强调工厂党委只管大的政治问题、原则问题,厂里的生产、行政方面的管理工作,就应该由厂长负责统一指挥,不能事无巨细都由党委包起来。这样,把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改为厂长负责制,不仅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丝毫不矛盾,而且会使党的领导更加有效有力。
(3) 在股份制企业和责任有限公司的经济体制下,厂长 (经理) 只对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定执行问题负责,对生产、销售、经营管理的事务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