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司法法规审查委员会武汉国民政府为拟定新法规于一九二七年成立的组织。一九二七年三月,武汉国民政府司法部颁布了《改造司法法规审查委员会组织条例》十五条,根据这一条例成立了改造司法法规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专任委员九人,兼任委员若干人,皆由司法部长委派。该委员会负责修订民事、刑事法典及附属法规,审定司法部长交付的各项规章。该委员会从一九二七年三月起先后拟定了法院组织法案、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刑法、亲属法、继承法、民法总则、债权物权法、公证法等草案,并会同有关主管机关拟定了关于保护农工的法规及关于土地的法规。该委员会的方针是:“实行党化、革命化司法,夺回军阀官僚及存留乡村封建势力所操纵之司法权,并以司法为工具,拥护农工利益及保护被压迫之妇女”,其立法草案具有革命性,但随着武汉国民政府转向反动,上述草案也逐步流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