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Geneva Convention for the Amelioration of the Condition ofthe wounded and Sick in Armed Forces in the Field1929年7月27日签订于日内瓦的公约。中国是签字国。《公约》是为改进和补充1864年8月22日和1906年7月6日在日内瓦议定的《关于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条款》而签订的。主要内容是:交战国对在其权力下的正式属于军队的病伤人员应予尊重和保护,并应不分国籍,给予人道的待遇和照顾。如交战国被迫委弃伤者病者于敌人时,应留下一部分医疗人员和器材,以便帮助照顾他们。落于另一交战国手中的病、伤人员应为战俘。每次战役后,战场的占领者应采取措施以搜寻伤者死者并加以保护免受抢劫和虐待,等等。此外,公约还规定与战时军队随行的医疗队和医疗所应受各交战国的尊重和保护;专门从事收集、运送和医治伤者病者及从事管理医疗队的职责和随军牧师也应受尊重和保护,如他们落在敌方之手,不得予以战俘待遇。《公约》经1949年《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修正,对加入《公约》而尚未加入《1949年公约》的国家仍有拘束力。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简称“1949年日内瓦第一公约”。1949年8月12日订于日内瓦。公约共9章,加上最后条款,计64条。公约是规定伤病者待遇的最全面的战争法规。1977年日内瓦附加议定书对其作了重要修改和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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