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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发生于光绪七年(公元1881年)。“已革蓝翎侍卫李登弟奉准留营派充副哨长,不知检来,屡误操防”,在撤职后,以在营内无事,竟私离营守赴甘肃探亲”,中途患病,闻拿自首。依照大清律例,“将弁在营潜逃者严拿正法”,但因有中途自首,陕西提督判处该犯:正法例上减一等,拟杖一百,流三千里,并从重发往军台效力赎罪。此案判决成为清朝审理从征守营官兵私自逃亡的一则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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