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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军事法中的一种罪名。指领兵征战的将帅擅自弃兵逃循的行为。擅弃兵,要受到军法处治。但也允许以钱赎罪。 《汉书·功臣表》载,延和四年,无锡侯嗣侯多卯“坐与归义赵文王将兵追反虏,到弘农擅弃兵还,赎罪,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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