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帝国政府为了协调相互间民用航空运输重要事项的各种关系,本著对等原则所签订的书面协议。 该协定于1972年7月30日在北京签订,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按照该协定的规定,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对方领土内的收入应豁免所得税,并应准予结汇。 此项规定,由缔约双方民航当局各自取得本国财政当局的同意。 该协定还对两国其他一些民用航空运输事项作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埃塞俄比亚民航局通过换文确认,有关中、埃双方互免空运企业收入所得税事项,已经双方财政当局同意,并自协定生效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