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退休费待遇中国政府对有特殊贡献的职工,在其退休时给予的高于一般职工的退休待遇。国发〔1978〕 104号文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 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 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一般退休所定标准的5~15%。此外,国家还规定:在海拔3500公尺以上地区工作、在边远地区工作、在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累计满一定年限的职工; 以及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两航起义人员、九龙关起义人员,当他们退休时均可按其贡献大小,相应提高5~15%的退休费。但上述各类人员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