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陀
宋代广西羁縻州县峒各级土官对壮族群众的总称。范成大《桂海虞衡志》说,在羁縻州县中除土官贵族外,“余民皆称提陀,犹言百姓也”。包括峒丁、田子甲、马前排、家丁等,均属于农奴阶级。他们从领主那里领取份地耕种,世代相承,收入归己,但要无偿为领主服劳役,贡纳农副土特产品,人身被束缚于土地上,“生杀予夺,尽出其酋。”故明人邝露在《赤雅》中说:“土目称其酋曰布伯,谓其百姓曰提陀……。提陀,可以涕唾人也”。地位相当低下。改土归流后成为自由民。
壮语音译,意为“百姓”。壮族平民称谓。从唐至清流行于广西左右江流域。南宋范成大《桂海虞衡志·志蛮》载:广西左右江溪洞,除土官以外,平民谓之“提陀”。有独立的家庭经济,按其家人口多少向土官领耕“份地”,自耕自食,对土地有使用权无所有权,不得典卖。被束缚在土地上,与土地一起隶属于一定的“布苏”(主人),替“布苏”服各种劳役。清初逐步变为自由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