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提法使司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提法使司 提法使司官署名。清代末置。掌一省司法行政。《清史稿·职官志六》:“提法使司:提法使1人,(正三品)。掌司法行政,督监各级审判厅,调度检察事务。置设三科:曰总务、曰民刑、曰典狱。科长各1人,(正五品);一等科员各1人,(正六品);二等科员,(正七品),无恒额(惟奉天置佥事科员。别有正司书,正八品;副司书,正九品)。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东三省各置提法使1人。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改各省按察使为提法使,停辖驿传。” ☚ 提学使司 提督东厂 ☛ 提法使司官署名。清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七月二十一日清廷下谕,改各省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以提法使为长官。依照宪政编查馆核定的各省提法使司官制,司内分设总务、刑民、典狱三科。总务科的职掌为:一、掌本司及各级审判厅、各级检察厅、监狱应设各官的补署、升降、褒奖、处分等项事宜;二、收发文件,编纂档籍及刑民、典狱两科以外的各项统计事宜;三、掌经费出入,办理本司及各级审判厅、各级检察厅的预算、决算及一切杂项事宜;刑民科的职掌为:一、掌草拟现行各项法律疑义的解释及请示事宜;二、掌各级审判厅的设立、废止及管辖区域的更改事宜;三、掌编纂刑事、民事及注册等项统计事宜;四、掌稽核检察事务及司法警察各项事宜;五、办理秋审恩赦减等及留养事宜;六、掌死罪案件备缮供勘及军流以下人犯汇案申报事宜。典狱科的职掌为:一、改良监狱,推广习艺所等事项;二、稽核罪犯工作成绩;三、编纂监狱的统计事项。每科设科长一人,秩视五品;一等科员一人,秩视六品;二等科员一至四员,秩视七品。科长科员均以谙司法政的人员照章考试,合格者由提法使申详督抚咨送法部奏补。各科并设书记五人,秩视八、九品,受科长、科员的指挥,缮写文件,办理庶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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