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国山林经营管理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国山林经营管理立法 196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其中规定:(1)对于国有的山林,应建立国营林场,认真管理好,保护好。(2)公社和生产大队所有的山林,凡是适宜由生产队经营的,都应该固定包给生产队经营,少数确实不便由生产队经营的,可由公社、生产大队组织林场或者专业队经营。(3)零星分散的适于由社员个人经营的林木,可采取定额交产,按产计工、超产归已的办法,或收益分成的办法,由生产队包给社员个人经营。(4)包给生产队经营的山林可分别采取多种多样的承包办法。生产大队在分配林木收益的时候,必须实行多劳多得的原则,反对平均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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